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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意陶维权胜诉!恶意侵权方被判赔520万元

品牌动态 时间: 5小时前

恶意攀附驰名商标终受严惩。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一起涉及知名陶瓷企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最终裁断。备受关注的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多家企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尘埃落定,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多项认定,最终判决被诉方连带赔偿金意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万元。

本案自起诉以来即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其核心争议聚焦在装饰建材行业同类商品的认定标准、企业字号合法使用边界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等关键问题上。据判决书显示,案件起源于金意陶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多家以“意陶”为字号的企业,在产品上使用“E·TAO”“意陶卫浴”等标识,导致市场混淆,损害其品牌声誉。

据法院查明,金意陶公司早在2000年即开始使用“金意陶”品牌,其注册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建筑陶瓷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而被诉方则于近年陆续注册成立多家含“意陶”字号的企业,并在产品上使用与金意陶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一审法院曾认定花洒等卫浴产品与瓷砖不构成类似商品,且认为被诉方使用“意陶”字号有历史渊源,驳回了部分侵权认定。然而这一观点在二审中被全面纠正。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花洒、坐便器等卫浴产品与瓷砖同属装饰建材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性,普通消费者在家庭装修过程中往往将两者作为整体采购,极易产生混淆。

针对商标近似性认定,法院认为被诉标识“E·TAO”“意陶卫浴”的核心部分均为“意陶”,与金意陶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意陶”构成近似。特别是在金意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诉方使用相近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在不正当竞争认定方面,法院查明被诉方主张的“意陶”字号历史承继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被诉企业在金意陶品牌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后,将企业字号变更为“意陶”,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本案的另一焦点。尽管金意陶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因无法提供确切的计算基数,法院未予支持。但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法院综合考虑了金意陶商标的高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侵权范围覆盖全国多个省份、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将赔偿额从一审的50万元大幅提升至52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此案判决结果对建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一方面明确了装饰建材产品在判断商品类似性时应考虑消费者装修采购的整体性特点;另一方面再次强调了企业在选择字号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攀附他人商誉。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品牌建设与维护意识显著提升。本案判决再次警示市场经营者,通过仿冒、攀附他人知名品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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