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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动态 2小时前
水星家纺起诉“水星家居”商标侵权二审胜诉,获赔2000万元
品牌动态 时间: 2小时前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水星家具有限公司及相关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水星家纺获赔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注册商标权边界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水星家纺系第9517532号“水星家纺”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被告蒋某某于2007年注册了第1208390号“水星”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床、床垫等商品。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等商品上使用“水星家居”等标识,并直接使用水星家纺自2004年开始持续使用的广告语“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同时注册并使用“shuixing”相关域名,在京东、抖音等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进行宣传推广。

侵权商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水星家纺权利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床、床垫属于不同类别,且被诉侵权标识中包含注册商标,故有必要对水星家纺权利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法院经审理认定,水星家纺第9517532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在第24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指出,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水星家纺存在关联,进而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虽享有第20类“水星”注册商标,但其使用超出核定范围,且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冲突,不构成合法抗辩。此外,被告注册“水星”字号、使用相同广告语、注册“shuixing”域名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认定被告在明知水星家纺及其权利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以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蒋某某及水星家具公司共同赔偿水星家纺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在驰名商标认定、注册商标权边界、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等方面均作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明确了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超出核定范围,亦不得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同时,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恶意攀附商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此外,法院认定实际控制人深度参与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强化了侵权责任主体的穿透追责。该案判决对类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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