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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地亚起诉佛山一陶企侵权获赔50万元

品牌动态 时间: 5小时前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当下,试图借助他人商誉“镀金”的短视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近日,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Cartier(卡地亚)诉佛山市三水区某陶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网络上披露,案件的核心在于:将他人驰名商标与自己的商品相提并论的宣传方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涉案陶企在产品系列名称及宣传中借用“卡地亚”品牌为自己产品“镀金”的行为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50万元。



“Cartier”品牌1847年创立于法国巴黎,其“Cartier”商标(注册号202386)和“卡地亚”商标(注册号783315)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钟表等商品上。“卡地亚”品牌于1983年进入中国市场,在北京、上海等众多城市设立了专卖店和特许经销商。1999年,“Cartier”商标被列入国家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至2010年间多次被国家商标局、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件的核心在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宣传手册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卡地亚”“卡地亚KADIYA”,并宣传“卡地亚,世界珠宝界中最优秀的代表,被誉为‘皇帝的珠宝商、珠宝商的皇帝’,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产品以顶级珠宝的品位、高贵、坚贞、永恒作为设计灵魂,全力打造K金砖的KING”。2010年3月,原告在经销商章云树处购买了一片瓷砖,发货单注明“金丝玉玛卡地亚系列红色”,售价210元。



被告辩称,瓷砖与珠宝属不相类似商品,“卡地亚”仅作为系列名称使用而非商标,不构成侵权。但法院指出,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他人即使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若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即可能构成侵权。被告将“卡地亚”商标作为商品系列名称在网站、宣传手册和销售凭证上突出使用,且刻意将原告品牌与自身产品相提并论,这种宣传方式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提高自身产品知名度的故意,构成对“卡地亚”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铭坤公司与金丝玉玛公司共同赔偿45万元,章云树赔偿5万元,三被告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三被告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有业内人士分析,在产能过剩、同质化竞争加剧的行业环境下,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傍名牌”快速提升产品定位。但此次判决释放了明确信号: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当下,试图借助他人商誉“镀金”的短视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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